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辅导: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加强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2、适用范围: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
3、精神药品分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4、管制要求: 国家对品药用原植物以及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5、监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品药用原植物、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